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除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责任和权利都交给地方。 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这一体制对当时推进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加快义务教育发展步伐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1年,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进,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对农村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明确提出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实行国务院领导,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 2006年,新的《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更为准确的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新体制加强了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教育资源配置的统筹作用,同时,也强调了县级政府对本地区义务教育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是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资源捐资助学”。由于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条件限制,实际上实行的是政府投入和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收取杂费、发展校办产业、动员社会集资等多渠道并行的筹措教育经费的作法。2000年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农村教育集资和教育费附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由以农民为主承担转为以政府为主承担。但由于经费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义务教育仍然面临投入不足、保障水平偏低等问题,影响义务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提高义务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国家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这次改革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写进了法律条文。 2007年11月,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提高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特别是贫困边远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一是将提供免费教科书的范围扩大到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二是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三是提高农村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前实现国家规定的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四是提高农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补助标准,对特别困难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2008年8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