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夯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综合保障基础,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建立并完善多部门参与、共建共享的因病致贫返贫防范长效机制,实现主动发现、精准识别、梯次减负、保障兜底闭环的多层次保障管理体系。 确保医疗救助对象享受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率100%、医疗救助落实率100%、高额医疗费用动态化解率达到100%。到2025年,实现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达到85%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率控制在15%以内。 01 完善医疗救助政策,规范经办规程。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救助管辖责任、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标准以及动态管理规范。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特困供养人员予以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救助80%,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70%。医疗救助对象中持精神残疾人证人员发生的治疗精神病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全额救助。各类医疗救助对象年度累计医疗救助限额为12万元。新认定的特困、低保、低边人员,认定前6个月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 02 建立医疗费支出预警监测,健全主动发现、精准识别机制。医保部门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监测、定期筛查,分别建立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两个风险潜在库,主动发现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潜在对象。 非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金额3万元以上的,纳入因病致贫风险潜在库管理;退出医疗救助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的人员,纳入因病返贫风险潜在库管理,帮助相关部门主动进行困难人员身份认定。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万元以上的人员信息,及时推送给其他救助部门,纳入监测范围,实现及时精准救助。 03 加强医疗行为智能监管,健全费用管控机制。依托浙江省智慧医保信息平台,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诊疗就医行为进行监测。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管理,强化对不合理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降低参保患者,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就医成本,提高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 04 提高困难群众综合保障能力,健全梯次减负机制。巩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完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三重制度的有序衔接,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财政全额资助投保,并同步做好相关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 例如,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政策倾斜力度,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一个医保年度内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普通人员的50%,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罕见病患者经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支付后的剩余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再予以医疗救助。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市医疗救助联席会议,对多方化解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5万元以上的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兜底化解到5万元以下。 06 推进数字赋能救助,打造多跨协同应用场景。依托省级“浙里医保”应用,建设医保立体防贫地图等功能模块,实现定向帮扶,助力保障兜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