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归属问题历来成为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话题,尤其在我国,检察权的定性不仅事关检察院体制改革的方向与深度,更与法治中国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的未来密切相关。因此,深入剖析检察权的性质与归属变得尤为重要。 学者们认为,检察体制的改革应从法治原则、管理模式、检察官制度以及分类管理四个方面入手,以回应检察权所具有的双重特性。这一理念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证明,检察权的定义是人民检察院制度的基础,指引着体制改革、制度创新和职能活动的每一步。 显然,检察权具备独立运行的特性,然而“司法权说”虽意图将检察权纳入司法权的框架,却在逻辑上可能存在一定偏颇。不应忽视的是,司法权同样需接受监督,而检察权本身则内涵着监督职能,将监督与被监督的概念混淆是值得注意的。同时,若将独立行使作为检察权归属司法权的唯一依据,显然有失偏颇,因为所有权力都应当独立行使,这是权力受到监督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行政权说”则试图将检察权划归行政权范围,旨在明确检察院的职能,尤其是公诉职能的重要性。然而,这一理论显得狭隘,因为它只强调了公诉这一职能,却无法全面反映检察权的复杂性。公诉权是检察院众多职能中的一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承担“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角色,这一关键职能不能被忽视。 实际上,公诉权应该被理解为监督权的一种具体展现,其核心在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检察院行使公诉权,本质上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例如对刑事判决提起抗诉以及对提起起诉意见书的审查等行为,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进一步来看,“双重性说”认为检察权兼具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双重属性,这一观点虽然基于实践考虑,却将检察院置于既是司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的模糊地带。在此框架下,若将检察权定义为一种监督权,那么这种双重性说的实质却引发了逻辑上的混乱。当行政权成为检察对象时,检察权与被检察权的界限变得不再清晰,导致理论上的混淆。 在检察权的研究中,法律监督说随着《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而形成,该理论旨在构建兼容检察机关多种职能的理论框架。这一学说紧密围绕法律条款,对检察院的权力性质进行了更为精准的判定,并展现出对检察机关未来职能发展的深刻洞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监督说”在描述检察院的多重职能时,并未清晰区分这些职能的性质,可能会导致其陷入更为复杂的理论矛盾。此外,对“法律”一词的具体范围及“监督”行为所处的具体语境,也未得到明确界定。 关于检察院权力性质的多重学说中,虽然“法律监督说”具备一定理论基础,然而,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学者们尝试将“司法权说”的合理内核融入至“法律监督权说”,以构建一个既符合时代特征又全面的检察权归属理论,但这依然未能触及检察院在宪法层面的核心性质,显得略有表面化。 因此,究竟如何准确界定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呢?重新定义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是深化法治实践的关键。从“两法衔接”的细致考察,到“公益诉讼”的深入探索,再到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刻反思,检察权的中心仍在于其监督性质。 检察权不仅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桥梁,更是维护公益的坚实后盾。摒弃传统的“重诉讼、轻监督”的理念,明确定义检察权为“司法监察权”,不仅清晰划定了其与真正司法权的界限,还加强了整体的法治监督体系。 综上所述,将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归入检察院的“司法监察权”范畴,用以体现法治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促进检察机关真正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将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注入更为强大的动力。通过这一系列探讨,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检察权的本质,进而推动法治实践的进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