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各地都制定出许多激励政策。其中一条是各地加梯文件都有的:加梯后,如参与加梯的业主卖房,应告知其他业主,並在合同中注明加梯的责任与义务一并转让。 民典典第273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不言而喻,这是对住宅内各户共同共有的公摊建筑面积而言的。各户的公摊建筑面积均计入到各户房产证上,并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表明各户的公摊建筑面积属于不动产。 換言之,各户的公摊建筑面积是合法的不动产。因此,当业主转让其住宅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然而加梯的建筑面积,依据各地加梯文件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进行不动产登记,无加梯证书;且不是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物权,是单元部分业主按份共有的物权。 依民法典第273条律文,加梯不是业主共同共有的物权,且不属合法的不动产,未计入公摊建筑面积,是不具有同住宅一并转让的共同共有物权特征的,应不能强制执行同住宅一并转让。 如此以来,加梯后想待房升值而贾的业主,要想好加梯的责任与义务转让不成时如何应对!看来,想拍屁股走人,没那么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