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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红枣生虫”举报未果?法官:恣意打假不可取!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09-18

  原告李某称其在某超市购买金丝大红枣一袋,打开后发现内有一只活虫,于是李某向昌平区市监局举报,认为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情形,要求对超市进行查处并由超市向其公开道歉。

  昌平区市监局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商品属于食用农产品,病虫果率达标,并不属于霉变生虫的情形。市监局向原告出具《查处结果告知书》,告知超市销售涉案食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不予立案。李某不服,将昌平区市监局诉至昌平法院,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昌平法院行政庭杨杰法官承办此案件,查阅卷宗材料和法律规定后,发现涉案红枣外包装标签上有“产品类型:干制红枣;质量等级:三级;执行标准:Q/QLH0001S;食用方法:建议清洗后食用或煲汤、泡茶、泡酒等。”依据国标GB/T5835-2009《干制红枣》和企标Q/QLH0001S-2019《水果干、水果干包仁制品》,涉案红枣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食用农产品自然属性独特,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食用农产品的不可食用部分,从而保证食用安全。因此,果蔬类产品少量带泥、带沙、带虫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等情形。

  同时,原告所购买的涉案红枣并未违反上述国标和企标中“三级大红枣的病虫果率不得超过5%”的规定。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举报后,对超市进行了现场调查与询问工作,调查程序合法规范,已履行法定职责。另外经了解,本案原告曾系该超市分店员工,近5年来原告针对超市共提起相关投诉32起,对超市正常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释明原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相应权利。

  此次案件标的虽小、案情简单,但显示出昌平法院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罔顾食品安全的市场乱象采取有力惩戒。但如果并非以正常消费使用为目的,购买商品后故意向商家索赔,甚至采取虚假捏造、知假买假、敲诈恐吓等手段索要天价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作为消费者,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超市售卖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因此没有受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商家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和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商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消费者监督,恪守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营商氛围,以实际行动和优质商品,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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