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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养犬立法拟规定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10-31

  10月30日,海报新闻记者从重庆市人大官网上了解到,此前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计划于11月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预计2023年实施。重庆市人大日前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文本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海报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内容涵盖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养犬行为规范”一章专门提出,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遗弃饲养犬只的行为,否则将受到处罚。这与重庆市目前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更为严格。

  《草案》提出,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养犬人行为规范,提出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养犬人和管理人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措施防止犬只在电梯内便溺。

  另外,《草案》列出了十二项禁止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禁止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禁止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禁止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治安处罚等。

  《草案》提出,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犬只收留救助场所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但收留救助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另外,《草案》也明确了犬只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提出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草案》规定,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养犬人违反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草案》明确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分别是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在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固定居所信息、合法有效的犬只防疫证明,如果在重点管理区内,非独户居住的,还要提供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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