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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40万存定期被女儿偷取出来给了骗子女子状告银行索赔40万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3-27

  四川,眉山。陈阿姨将40万存款办成了3年定期,被女儿余女士偷偷取出给了别人,陈阿姨找存款行赔偿,存款行说:取款手续一切合规合法。

  几年前,陈阿姨获得了一笔拆迁款,她将拆迁款和自己的积蓄一共40万存成了3年定期,存款行给了陈阿姨一张三年期的存单,没有密码。

  最近她了解到存款利率有变化后,便跑去存款行询问,在确定消息后她打算等前面这笔到期后办理新的存款业务,因为不确定目前这个三年期的存款还剩多长时间结束,便想让柜员帮忙查一下。

  结果却发现放在包里的存单不见了,既然不见了那就补办一张吧,谁曾想柜员的一句话犹如晴天霹雳,柜员告诉陈阿姨她的40万存款已被她女儿取走了。

  陈阿姨问柜员:你怎么知道她是我女儿?没有我在场你们就将我的钱给了她?也不联系我确认一下,没有我的密码你们是怎么给她?

  面对陈阿姨一连串的问题柜员告诉她,这个无需密码,任何一个人只要拿着它和对应的身份证就能取,一切手续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

  法律规定盗窃自家财物,如果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眼下,陈阿姨首要解决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找到女儿问清楚是不是她取走的钱,当陈阿姨找到女儿余女士的时候,接下来的一番话更让陈阿姨瘫坐在地。

  原来,余女士听信了骗子所说可以获取高额收益,余女士一开始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进去看了一下,没想到真的是有钱,而且还不错,就大胆地将自己的钱全部砸了进了,结果当她想要取钱的时候发现取不出来了。

  骗子就告诉她,想要取里面的钱,必须要转钱去担保才能提取。余女士信以为真,为了拿回自己的钱不惜偷取母亲的钱。

  一开始她本想只取10万,可是柜员告诉她,要么不取要么全取,余女士就将40万全部取出来了。当她把钱投进那个地方后,发现还是取不了自己的钱,对方告诉她不够,她就将所有的钱都投进去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听到这,陈阿姨唯一能做的就是和女儿余女士一起去报了警。可眼下自己辛苦攒了一辈子的40万是回不来了,怎么办呢?

  陈阿姨认为存款行有责任,不应该在没有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钱取给余女士,于是再次来到存款行,要存款行承担责任。

  在陈阿姨等了2个小时后,柜员李某告诉她,他们是严格按照规定办的,代取款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存单和对应的身份证明。

  《民法典》规定存款行对客户的大额转账、取款负有提醒义务,各地存款行略有不同,有的是10万起,有的是20万起,也有的是30万不等。

  在本案陈阿姨事件发生之前,四川发布了《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针对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进行登记,大额存取要提前预约,提前登记,个人账户累计超过10万元便会被监管。

  而陈阿姨提取的是40万,却没有得到存款行的确认与通知,存款行没有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陈阿姨女儿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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