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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头呆脑到底怎么回事?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4-07

  北京男子曹某迎来升职加薪,便宴请同事、领导组织升职宴。谁料酒后冲动与同事间起冲突,还把领导给打了,后被公司开除。4月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大兴法院获悉,曹某因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仲裁获支持。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拒绝赔偿,被法院驳回。

  2018年10月,曹某在入职某公司后一直在京外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曹某从普通店员一路升至为华中大区经理。为庆祝升职加薪,曹某邀请了直属领导马某、新入职的同事张某等一行人当晚21时到公司附近的饭店就餐。

  一开始用餐,大家一边喝酒一边聊天,气氛很是融洽。但因敬酒时相互调侃,曹某又被领导马某训斥并要求叫“大爷”,曹某心生不悦,但碍于领导面子,只能忍让,加之酒精作用,曹某越想越气,结果与另一名同事发生口角,一气之下拿起骨碟扔向同事,结果砸到领导马某的鼻子,马某随即就医并报警。

  事发后,曹某第一时间给公司其他领导发微信解释事发起因、经过。公司领导则表示,经过商定,给予曹某辞职处罚。

  曹某继续表达自己的歉意,“我跟着公司也好几年了,市场做得怎么样都知道,酒我也喝了,大爷我也叫了,我平时帮马某忙上忙下,甚至小到拿快递,该赔的一定赔,我没有要破坏公司,只要有口饭吃……”

  事发一周后,曹某收到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曹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一起聚餐,饮酒后言行无状,侮辱谩骂员工、扔东西打员工,最严重的是用骨碟打伤马某,导致马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公司决定与曹某解除劳动关系。

  事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就曹某在聚餐过程中误伤他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某的违法行为为一般,决定对曹某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五日。

  仲裁庭审中,公司称解除依据是劳动合同约定了员工与公司雇员、客户发生直接冲突,影响公司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认为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曹某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裁决支持曹某的仲裁申请。

  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并提出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公司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或恐吓、威胁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属于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曹某当晚的聚餐行为属于公司团建且尚在上班时间,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

  一审法院认为聚餐是曹某决定受邀约的人员、时间、地点,曹某订餐但从未要求过公司报销,当晚21点也超过曹某平时的工作时间,曹某也确实未从事本职工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表述了有关曹某以个人名义邀请部分员工一起聚会的内容,故不应当视为公司团建,并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曹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之处,但需要进一步结合曹某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起因以及其行为产生的影响等来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及其是否达到严重违纪程度。

  事实上,曹某与同事的争执、误伤发生在下班后,事发地点并非工作场所,同事间聚餐氛围私密、轻松,事件起因为同事间酒后言语失当,与工作无关,最终造成的影响范围也仅是参与聚餐的人员,曹某的行为并未对公司的经营秩序、内部团结或公司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司将曹某辞退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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