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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 确保降价红利传导到电力终端用户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08-21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是中央深化改革、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清费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自2018年4月以来,我省先后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但是电力终端用户降价政策知晓率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是中央深化改革、稳定增长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清费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自2018年4月以来,我省先后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但是电力终端用户降价政策知晓率不高、转供电主体执行不到位等情况较为普遍。今年4月以来,针对这一现状,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千余人次,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场针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一般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加价收费问题的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国网武汉供电公司提供的6124个转供电收费计量点名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千余人次,联合供电部门开展全面摸排,建立转供电主体清单台账,对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收费情况实行全面掌握、全面监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畅通问题反映渠道,主动收集线索,组织检查。截止发稿时止,全市确定的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2717家,2479家转供电主体执行了目录电价,清退户数67990户,清退金额10796.95万元。

  2018年、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先后两次提出当年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即2年降低20%。自去年4月1日、5月1日、9月1日,今年4月1日、7月1日,我省先后5次下调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2019年7月1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再降低0.067元/千瓦时,即不满1千伏,0.6907元/千瓦时,1-10千伏,0.6707元/千瓦时,20-35千伏以下,0.6657元/千瓦时,35-110千伏以下,0.6507元/千瓦时。

  对于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缴电费中产生的正常损耗,按照《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也可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各分表计量数进行分摊。其中,供电损耗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的,据实分摊,超过7%的,原则上按总表计量数的7%进行分摊。(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的重要举措。但部分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截留降价红利,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致使国家电价降价政策无法惠及电力终端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转供电主体不执行目录电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市场监管局介绍,水电气等重要公用事业的重要价格,按价格法律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具有法律效力和法治约束力。保障价格法律执行、政府定价政策落实,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一些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法定价格,违反价格政策,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政策宣传解释后,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必须受到依法查处。截止到记者发稿为止,全市已立案121件,其中,硚口、洪山、东西湖区、经开等4个区局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没金额总计490775.4元。

  市民朋友如发现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超过目录电价标准的,可以随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一旦发现加价收取电费行为属实的,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王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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