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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力杯台球宝贝可以这样解读吗?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4-19

  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到底用不用顿号,经常成为文字工作者争论的话题。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公文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使用规范和标准,严重影响其规范性和权威性。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表述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间都没有顿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则表述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中间都有顿号。

  导致这种混乱的主要原因,在于两个互相冲突的文件。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4.5.3.5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第一部分第4条则写明:“新法颁布后,涉及相关法律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时,一般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难以全部列举的,在具体列举之后,再作概括表述。示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示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在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的性质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则载明:供工作中参考。也就是说,这两个文件又都不是强制执行的标点符号使用标准,因此才导致了现实中的使用混乱。

  因此有必要制定《标点符号用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制定强制性立法技术规范,统一标点符号用法,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府公文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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