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中心 广告联系

成都百姓网-人才网,招聘网,二手房网,房产网,租房网,教育网,新闻网,信息网,信息港-成都在线

热门关键词:

浙江一男子因偷看室友洗澡从18楼坠亡家属讨说法!法院:无责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2-10-19

  案情回顾:近日,浙江温州法院文书裁判网公布了一起特殊案件的判决文书。案件当事人陈某、熊某(二人系情侣关系)、李某(化名)等人系合租室友,该套房间有七个房间、两个卫生间,一间由情侣陈某、熊某专用,另一间由承租人共用。2019年7月20日凌晨,熊某在卫生间洗澡时,怀疑有人在隔壁卫生间偷看,便大声喊来陈某。陈某出门,恰好看到发现李某从卫生间跑回其房间,还迅速将门反锁。陈某怀疑就是李某偷看!出面辱骂偷窥的“嫌疑人”,“嫌疑人”李某却紧闭房门不出,直到警方上门,原来李某从18楼坠落抢救无效死亡…(素材来源于上海法治报,笔者稍作整理)

  1.现在都市生活,人们背井离乡,想在城市打拼,由于生活压力,选择合租、节约生活成本并不鲜见,于是乎,合租的在共同生活期间也需要遵守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不然就像类似情况引发了系列事件,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了,比如,对于李某而言,可能本来只是想满足自己的偷窥欲,却没想到出现了意外状况,从18楼坠楼身亡,白白送上了自己的生命,给自己的家人造成了无限的伤害…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于,李某在自己的房间坠楼身亡了,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已经死亡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政违法人员死亡后,案件处于调查阶段的,行政机关会终止调查,如果处于执行阶段的,如果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终止强制执行。

  3.说要注意的是,作为民事案件,本案的争议观点在于李某坠楼身亡,其家属认为被告熊某、陈某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其中,李某的家属认为熊某、陈某只是怀疑李某偷窥他人洗澡,并没有拿出任何确凿证据。两人只因怀疑,就随意敲打李某的私宅房门,尤其是对李某进行谩骂、威胁,显然是违法侵权行为,并且相关行为导致了李某坠楼身亡,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我国民事侵权领域遵循的是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为辅。也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侵权责任中,原则上行为人只会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侵权行为是造成侵害后果产生的原因,而侵权损害是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就可以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之中,正如当地两级法院所指出的,陈某发现李某可能偷窥熊某洗澡之后选择报警,是为了解决纠纷,不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并且,虽然陈某谩骂过李某,存在一定过错,但显然他不可能预见李某会死亡的后果(实际上李某坠楼可能更多基于自己的选择)。

  尤其重要的是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主任的原则,显然本案中作为原告,李某家属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李某坠楼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也正是因为如此,两级法院均驳回了李某家属的有关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本网转载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