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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1-12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该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有些单位却根据员工不同情况来确定,待员工工作到规定的年限才开始参保,开始几年都没有参保缴费,这样情况员工以此为由离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今天我们就此问题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大家分析以便参考。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进入合肥律师刘志汉的主页关注,向合肥律师刘志汉咨询。

  ▼2003年12月陈某某入职山东某某精密工具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公司后与陈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07年12月公司才为陈某某办理了社保手续,以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与陈某某于2020年1月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一年的固定期限,公司安排陈某某从事的工作内容为操作工,实行计时工资月工资额1500元等。2020年4月陈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与陈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1日解除,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郭陈某某经济补偿金77494.4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7494.4元。

  员工自入职起有4年未缴社保,工作17年交了13年,员工以此为由辞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对陈某某离职理由未交社保,对此理由不予认定,对要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均未支持。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后续虽为任某某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没有自上班时就参保缴费,缴费年限不足,属于法律规定的未依法为任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陈某某以此为由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陈某某经济补偿金58707.88元(4696.63元×12.5)。

  自从《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都为员工依法参保缴费,也有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意识到社会保险待遇,对自己的生活的重要性,不仅仅在未来养老方面,还有医疗、工伤等方面,都起到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有些单位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选择性为部分员工参保缴费,或者是待员工工作满几年的工作年限,再开始为员工参保缴费,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单位这样做法当然是不合法的,这样不仅不合法,而且给单位和员工个人,都存在不利,对员工来说将来退休时养老金受影响,如果生病或工伤时不能正常享受规定的待遇等;那么对单位来说,员工一旦发生社会保险待遇不能兑现,单位就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无法规避的不确定的巨大风险。

  当我们普通劳动者,对自己应享有哪些法定权利,和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义务,应该首先搞清楚,以免将来维权无功而返,用人单位在未缴情况下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对于未缴社保的情形又是如何确定呢?在此合肥律师刘志汉给大家提示,对此各地做法有差异,且对证据材料要求也不同,如果发生这类纠纷务必要结合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判断,目前如果自入职起直至离职时,单位一直未参保缴费,员工以此为由辞职,单位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这一点几乎许多法院都持支持的观点,但是对于上班后单位有一段时间未交社保,或者缴费不足,但是现在已经正常参保缴费,员工如果以未交社保为由辞职,有的地方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就不支持,目前来看山东法院支持的较多,就像前述案例中的陈某某,工作了17年单位有4年未委托交社保,他以单位未为他社保缴足年限为由辞职,最终主张经济补偿金获得了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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