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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湖龙井的产地有没有后续报道?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2-21

  2019年3月中旬,吴女士通过某招聘网站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邀请,经多轮面试后,于2019年3月底收到了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函,其中载明录用吴女士为人力资源部主管,如接受录用需当晚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2019年4月29日持最新体检报告到某公司处办理入职手续。通知函中同时载明了吴女士的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吴女士当晚回复邮件承诺准时入职并于之后的一周内与原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9年4月29日上午,吴女士持体检报告到达某公司办公地点办理入职手续时被告知,该岗位已经录用其他员工,无法给吴女士办理入职手续。

  后吴女士申请仲裁和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入职体检费及未依约建立劳动关系给其造成的工资等损失合计2万余元。

  庭审中,吴女士称其因为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造成其失业在家,直至2019年9月才找到工作,某公司应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某公司称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吴女士与某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向吴女士发出的录用通知函中载明职务、工资标准、工作内容、入职时间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并表明如吴女士同意入职需当天回复。该录用通知书的效力系向吴女士发出要约,吴女士回复确认构成承诺,此时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预约合同。虽然双方劳动关系因某公司原因未成立,但吴女士基于对某公司的合理信赖与原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某公司后期不予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侵害了吴女士的信赖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给吴女士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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