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昌11月13日电(记者时雨)13日,记者获悉,江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相关通知,连续第19年提高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明确了全省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标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据悉,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22元、115元、108元、101元、86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3293元、3110元、2927元、2744元、2561元、2195元。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767元、3013元、2260元。 此外,工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3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43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44元/月。调整后,配偶、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分别为1464元、1098元、1464元。 招聘英才广告服务合作加盟供稿服务数据服务网站声明网站律师信息保护联系我们人民日报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人民网服务邮箱: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举报邮箱:rmw 人 民 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