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路某、王某与其他三个工友在阳城县城滨河西路“苗家大院”饭店吃饭、喝酒。大约21时许,阳城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元某、郭某在该饭店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路某、王某因发生口角扭打在一起,辅警张某立即上前劝阻,告知其警察身份后,该二被告人非但不听劝阻,在辅警张某将双方拉开后,而是用手掌撕打张某面部,击打张某胸部,撕拽张某颈部,将张某帽子打落在地,对李某颈部、胸部进行撕拽。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脖子上被二被告人抓有多处伤痕,辅警郭某所持执法记录仪被损坏。经鉴定,李某、张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因口角发生扭打,警察见状,表明警察身份,在口头制止无效后采取了适当的控制措施,但二被告人明知对方是警察,而对警察实施撕打脸部、击打胸部、抓挠脖子的暴力行为,该二人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暴力抗法袭警,不仅危害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损害国家的法律权威,是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在此郑重提醒: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广大人民群众务必要遵纪守法,做文明公民,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阳城、法治阳城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