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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炖兔子”引发的思考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4-04-30

  2024年3月某天,张女士与刘女士在公园偶遇,二人随后共同来到刘女士家中吃饭,期间刘女士又叫来了二人共同的好友沉先生,沉先生带来一只鲜兔,三人把酒畅言,将鲜兔和炖鸡一起下肚。随后三人相谈甚欢,互相敬酒,下午2点50分左右,张女士给儿子发去视频电话,当时已经喝了三杯白酒,张女士儿子还曾劝告张女士身体不好不要再喝了,但是三人没有在意,继续畅饮。直到下午3点,张女士醉酒倒地,另外二人也因醉酒意识模糊,120赶到之后,张女士已经奄奄一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强迫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这四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应该与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饮酒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原本三人是朋友关系,感情都很好,没想到一顿兔肉竟然成了最后一顿,这是任何人都没有预想到的结果,张女士不听劝阻也有责任,可见“请人吃饭,莫要贪杯!”。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取得了原告家属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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