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00,000元,及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近日收到东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东辽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吉0422民初1143号】。 2、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亚联发展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亚联发展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亚联发展承担。 3、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1日,兰德利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兰德利借款30,0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化7%,到期后还本付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兰德利支付了借款款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原告兰德利起诉之日,公司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兰德利有权依据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不包括本次诉讼事项)累计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090.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