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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被抓后不服:我是想了但我没做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8-13

  “我是想了,但我没做!”吴某路过某小旅社,被老板娘叫住,问其“玩不玩”,吴某心领神会,然而刚进去就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罚款500元,事后,男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罚款处罚。

  吴某居住于江西南昌,目前在一家夜总会工作,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吴某经常是晚上上班白天休息,一天凌晨四点多钟,吴某下班后便骑着电动车赶往回家的路途,当时已经是夜深人静,一路上街上行人很少,所以当吴某路过一处亮灯的门店时还特别扭头瞥了一眼,只见亮灯处是一家旅馆,而门口还站着一位身材妖艳的女子,距离几米远都能闻到女子身上极具诱惑力的香水气味。

  看着路过的单身吴某,女子大声的喊道“玩不玩?”,对于常年混迹于娱乐场所的吴某来说,类似于这种拉客的情况早已经司空见惯,自然明白其中的含义,再加上最近吴某刚和女友分手,体内的荷尔蒙激素已经存放对日,吴某见状停下电动车走到女子旁边与其询价。

  在基本沟通好价格后,吴某随即跟随女子来到楼上一间密闭房间,可是当老板娘将一名女技师带到吴某的面前时,吴某却表示对技师长相并不满意,并要求老板娘在为自己更换一位漂亮的服务人员,既然客户有要求,老板自然要满足顾客的所有需求,随后老板娘离开房间,只留下吴某一人。

  正当吴某满怀期待的等候在房间中时,却突然听到一阵急促的敲门声,随即吴某起身为对方开门,可等到的却不是长相漂亮的技师,而是几名身穿制服的扫黄警察,这可吓坏了吴某,可警方根本不听吴某的解释,竟直接将其带到派出所接受审讯。

  吴某虽然长期从事娱乐行业,可来到派出所接受审讯还是人生中的第一次,在警方的审讯下,吴某只好将整个事情的经过全盘托出,原本以为自己还未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会遭到警方的从轻发落。

  可万万没想到,经过警方的审讯,几名办案人员竟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吴某嫖娼罪,但由于还未发生性关系,影响较为轻微,最终判处吴某缴纳500元罚款了事。

  面对着这一结果,吴某表示不服,吴某认为:自己仅仅是刚刚进入旅馆,甚至连将要和谁发生性关系都未选定,所以不能够认定自己犯下嫖娼罪,并要求警方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而另一边的警方在了解到吴某的诉求后当场表示拒绝,警方认为:吴某虽然未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被抓捕之前就已经商量好非法交易的价格,根据卖淫嫖娼的定义,吴某已经构成嫖娼罪,这一点合理合法。

  万般无奈之下,吴某只得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那么法官会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吗?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拘留10-15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已经谈妥价格但是因为某种原因还未来得及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卖淫嫖娼罪,但是鉴于吴某犯罪情节较轻,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属于情节较轻,所以警方仅仅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然而法律对特殊情况还有相应的规定。

  2.根据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认定卖淫嫖娼,除了双方关于卖淫嫖娼意见达成一致,关键需要双方在价格上谈妥,否则很难认定双方达成了协议。

  吴某虽然和老板娘达成协议,但是却因为不满意对方的长相未能达成交易,而且根据吴某和老板娘的供述,不同长相的卖淫女价格不同,所以吴某也算是未和老板娘谈妥价格,至于是否能够认定为卖淫嫖娼,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

  3.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因不满对方的长相,放弃与其交易,属于外部因素的放弃交易,并且目前还未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按照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应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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