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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灌通澳交所发布交易规则申请挂牌需满足连锁品牌门店满10家或年营收不低于500万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23-04-21

  滴灌通澳交所于昨日(4月18日)正式发布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规则,距其于3月23日发布的《滴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滴灌通澳交所”)规则》(试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根据发布的规则,截至递交产品挂牌申请当日,挂牌申请人所属品牌方在营门店总数量不少于10家,或在营门店最近12个完整月份期间的合计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DRO 产品是门店通过滴灌通澳交所发行的可转让其未来收益的权证。该产品的交易主要涉及以下各方面:

  二、 投资者 - DRO 产品的投资者或持有人,即每日收入分成款的收款权利人,为按照滴灌通澳交所的相关规则申请并获准通过交易所开立交易帐户并于交易所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的合资格会员。

  三、 产品架构 - DRO 产品是依据滴灌通澳交所规则登记、挂牌、发行和交易的金融产品。DRO 产品的的交易架构涉及发行人、投资者、滴灌通澳交所(为 DRO 产品的合法登记、托管、发行、交易、清算、结算及信息披露的平台)及其它相关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 首次发行(Initial Offering 或 IO):指发行人首次进行的DRO产品的发行。首次发行的发行人为通过滴灌通澳交所审核批准的小微企业门店,申购方为滴灌通引领基金或本交易所批准的其它会员;

  (2) 新增发行(Add-on Offering 或 AO):指发行人继首次发行后续进行的DRO产品的发行。新增发行的发行人是已经具有首次发行历史记录的门店,申购方为滴灌通澳交所会员;及

  (3) 二手发行转让(Secondary Offering 或 SO):指DRO产品持有人将其持有的DRO产品,在本交易所进行二次挂牌发行,以转让给其他会员。二手发行转让的交易方均为滴灌通澳交所会员。

  首次发行挂牌申请人在向滴灌通澳交所呈交DRO产品的首次发行申请时,须同时满足品牌准入条件及门店准入条件。

  (2)经营规模测试:该挂牌申请人所属品牌方在营门店总数量不少于10家,或在营门店最近12个完整月份期间的合计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4)系统能力测试:该挂牌申请人所属品牌方有统一销售订单系统对门店订单及收入资金进行完整管控,能达到本交易所数据管控能力及资金管控的标准;

  (5)法律合规测试:该挂牌申请人所属品牌方在递交产品挂牌申请时,须确保该品牌方无重大法律合规风险。

  (2) 租约期间测试:拟挂牌产品的挂牌申请人从开始分成之日起计算租约剩余期限不少于90个自然日;

  新增发行自产品首次发行之日起的第90个自然日或滴灌通澳交所批准的其它日期起,合资格AO申请人将有资格在满足本规则要求的情况下申请DRO产品的新增发行。

  滴灌通澳交所所将通过评估品牌及门店的时间期限、经营稳定性、法律合规、资料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系统能力)等方面判定挂牌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AO的条件。

  截至合资格AO申请人递交产品新增发行申请当日,合资格AO申请人所属品牌方须满足下列准入测试:

  (2) 系统能力测试:在引领评估期内,销售订单系统对门店订单及收入资金能进行完整管控,能达到本交易所数据及收入资金分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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