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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航:统编小学语文教材中语言规范和语言知识相关问题(2)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发布时间:2019-08-30

  但“一”和“不”的变调规律严格,对于方言区的学生学习普通话也有帮助(“一”和“不”都是古入声字,西南地区的人学说普通话时从常常把它们一律读成阳平,没有变调的意识),因此教材在语流音中标注“一”和“不”的变调。具体规则为:

  (1)“一”单念或在停顿之前读阴平本调,在去声前读阳平,在非去声前读去声。

  (2)“不”单念或在词、句的末尾,以及非去声之前都读去声,只有在去声之前变为阳平。

  需要注意的是,儿化、轻声和变调现象都是语言层面的,仅在语流音中存在,因此以上儿化、轻声和变调标注规则仅限于全文注音的一二三册教材,从第四册开始,教材采用难字注音的体例,无论语流中是否存在儿化、轻声和变调的现象,一律标注单字音即本音。

  普通话中的语气词“啊”的读音由于受到前面音节尾音的影响,在语流中产生了不同的语音变化。教材对于“啊”的音变及标注,遵循单篇统一的原则,一篇文章内应达到规则的局部统一,同时尽量保持作者作品的原貌。

  如果采用音变后的汉字“呀”“哇”“哪”,则在单篇课文内必须统一遵循音变规则使用音变后的汉字,拼音也按照音变的实际发音标注;如果统一采用“啊”字,则在全篇课文内统一使用“啊”字,保留“啊”的形和音,在朗读时自行音变。

  对于普通话中个别的存在文白两读的汉字,如果两读没有区别意义的作用,教材一律标注文读,如“谁”“露”。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标点符号的正确用法也是语文课程标准中明确要求学生掌握的语言知识。

  统编小学语文教材严格遵循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颁布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标点符号的用法应该既具有规范性,又具有灵活性。规范性是绝对的,必须遵守的前提,否则将造成语言系统的混乱,影响阅读理解,妨碍正常交流,但也允许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根据情感表达需要或特殊偏好而进行一定程度的活用,比如行文中有的地方用或者不用逗号都可以,有的地方既可以用逗号也可以用句号。

  教师首先要掌握正确的标点符号用法,弄清楚哪些是明确规定必须这样使用的,哪些是可以相对灵活处理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学习和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对教材中有关标点符号的一些容易混淆或存在争议的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如引语或书名号之后还有括注),宜用顿号。

  (2)除个别表达直接引语意义的拟声词之外,叹词和拟声词一般不用引号修饰。拟声词是模拟声音的一类词,其句法功能既可以作定语或作状语,也可以独立成句或作独立成分。

  由于拟声词本身的句法语义功能就承担了表示是引用成分的意思,因此教材中的拟声词统一不加引号,这样处理符合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不会造成歧义,也避免了句法语义功能的冗余。

  (3)省略号之前通常不用点号。以下两种情况例外:省略号前的句子表示强烈语气、句末使用问号或叹号时;省略号前不用点号就无法标示停顿或表明结构关系时。

  省略号之后通常也不用点号,但当句末表达强烈的语气或感情时,可在省略号后用问号或叹号;当省略号后还有别的话、省略的文字和后面的话不连续且有停顿时,应在省略号后用点号;当表示特定格式的成分虚缺时,省略号后可用点号。

  (4)省略号的形式统一为六连点“……”,但在特定情况下,即在标示诗行、段落的省略时,可连用两个省略号(即相当于十二连点)。为避免给小学阶段的学生造成思维混乱和增添认知负担,教材统一使用六连点的省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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